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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许可申请

永住者


永住者的定义是”之后的一生的生活据点在日本的人”。就是取得永久居住许可后,把一生的生活据点放在日本的人叫做永住者。国籍没有变化。


在留期间,在留活动


在留期间  → 无期限

在留活动  → 无限制


许可的基本考虑



”留在日本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在留状况没有问题,而将来的在留上也没有问题”。可以说在永住许可申请时自己证明这些您的在留状况是很重要的一点。

申请所需的文件在法务省出入境在留管理厅网站上记载的那样可以阅览。按照它可以自己提交的。可是如果您有什么特殊情况,文件无法备齐或提交代替文件时,需要在理由书中详细地说明您的情况而需要向入管证明您的在留状况是问题的。有时理由书的写法会影响到您的永住审查,必须注意的。


提交资料 → 法务省出入境管理厅网站
( 网站没有中文翻译。您需要的话,请给行政书士事务所mz联系一下!)


法律上的要件



  1. 品行善良(品行善良要件)
  2. 拥有足以维持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独立生活要件)
  3. 法务大臣承认符合日本国的利益(符合国家利益的要件)

为了得到永住许可,法律上有3个必要条件,根据申请人所持有的在留资格和身份关系,适用于哪一个是不同的。


○日本人的配偶者或子女、永住者的配偶者或子女、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 → 3


○被认定为难民的人 → 1 和 3



○上述以外的人 → 1、2 和 3(全部)



1.的品行善良要件是指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行为良好,是否违反日本的法令受刑,日常生活中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扰乱社会秩序。


2.的独立生活要求是,是否具备靠自己的力量维持生活所需的费用和技术能力。对于一生都在日本生活的永住者来说,可以说是很重要的条件。即使申请人自己没有独立生活条件,也可以与配偶者一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判断。


3.的符合国家利益的条件是,申请人的日本永住是否日本国的利益。原则上继续在日本居住10年以上(※原则上有关于10年在留的特例),这期间中的5年以上是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现在所持的在留资格的在留期间是否在3年以上,是否履行了公共义务,没有受到罚款刑、有期徒刑、适当履行入管法规定的申报义务、从公共卫生上的观点来看没有有害的危险等。

※原则上关于10年在留的特例的主要例子


〇日本人的配偶、永住者的配偶、特别永住者的配偶

→ 伴随着实体的婚姻生活持续3年以上,并且持续1年以上在日本居住

〇日本人的亲生子女及特别养子、永住者的亲生子女及特别养子、特别永住者的亲生子  女及特别养子

→ 继续在日本逗留1年以上

〇定住者

→ 被授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后,继续在日本居住5年以上



POINT



为了取得永住权,不仅要通过上述条件,出入境管理局还会看申请人是否有抚养的家庭人数、是否有与申请人同时申请永住许可的家族、申请人的养老金的支付状况和来日本后的在留状况等,这些也要通过的。只提交法务省出入境在留管理局网页记载的必要文件也有审查通过的人,但是在提交的文件中需要说明的情况下,为了容易向审查官传达自己的状况,需要详细的说明。

另外,根据您持有的在留资格,会提交理由书。我建议你用自己的语言根据至今为止在日本的生活状况等好好写下为什么需要日本的永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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